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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
三是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
五是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
在督察工作中要切实把握这些重要原则,确保督察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根据条例,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四类: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二是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是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 在督察内容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紧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任务开展督察,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充分发挥延伸、补充作用。